時間: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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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各地加快建設以高收入高凈值為重點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已經全國推開的先稅務后工商改革、國稅總局稽查局加大對自然人股權轉讓稽查力度等征管背景,稅務機關將進一步實現對股權轉讓全生命周期精準持續(xù)監(jiān)管。本篇匯總整理了日常工作中,較為常見的股權轉讓涉?zhèn)€稅咨詢,以饗讀者。
簽訂陰陽合同轉讓股權被追稅
案例:鄧某1將其持有的某公司35%股權轉讓給鄧某2,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股權轉讓價格1元,并據此完成變更登記。后稅務機關稽查發(fā)現:一是民事生效判決書確認雙方的股權轉讓價款為30萬元,二是鄧某2通過關聯賬戶向鄧某1支付股權轉讓價款30萬元。最終,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對鄧某1追繳應繳未繳稅款,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之規(guī)定,未加收滯納金。
分析:所謂陰合同對應交易主體之間實際生效執(zhí)行的高價合同,陽合同對應工商、稅務變更登記合同。通過簽訂陰陽合同方式少繳納稅款,構成偷稅。一方面,目前稅務機關的監(jiān)管口徑來講,對陰陽合同偷稅打擊力度大,處罰倍數高;另一方面,對偷稅涉及的少繳納稅款不受三年、五年追征期的限制,交易雙方通過隱蔽方式在當下實現,未來被稅務機關查處后,即便免罰,依然面臨被追繳稅款風險。
0元轉讓未實繳股權如何征收個稅
在判斷未實繳部分股權的價值時要遵循“約定優(yōu)先”原則,首先要看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明確約定轉讓的是未實繳部分的股權,再看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是否對股東權利做出明確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確定股東權利。如果股東之間約定按照實繳比例享受全部股東權利,則未實繳部分股權對應的股東權利為0,股權價值也為0;該部分股權由于未實繳,其原值也為0,計算得出股權轉讓所得為0,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東之間約定未實繳部分股權也可以享受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則未實繳部分股權對應的股東權利不為0,股權價值也不應為0,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如果以0元價格轉讓,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guī)定,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并要求納稅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分析來源于中國稅務報。
未盡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受讓方被處1倍罰款
案例:吳某受讓肖某等7人持有某公司股權事宜,為降低雙方股權轉讓價款的稅費負擔,雙方簽訂一份實際執(zhí)行的股權溢價協議,使用另行簽訂登記轉讓價款按照平價轉讓的虛假協議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吳某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吳某應扣未扣稅款出1倍罰款4623萬元;對其余8人應繳未繳稅款同步處1倍罰款。
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股權轉讓中受讓方即便為自然人也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本案即是稅務機關向轉讓方、受讓方分別追繳稅款,并各處一倍罰款。
自然人將股權平價轉讓至名下一人公司是否屬有正當理由
(一)上市公告:視為有正當理由,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遼寧鼎際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薦書中載明,為調整股權架構,兩自然人股東將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轉讓給各自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據營口市老邊區(qū)地方稅務局出具的《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到其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請示的回復》:鑒于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該局暫未查到此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依據,暫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明其合理的其他合理情形,視為有正當理由,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東莞稅局答復:不屬于有正當理由情形,低于凈資產份額的屬明顯偏低
問:自然人A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的70%股權(自然人A出資甲公司的成本是1元/每元注冊資本)。A計劃將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權轉讓給乙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作價是1元/每元注冊資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冊資本的凈資產約1.4元。
1.請問該股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需納稅,請?zhí)峁┘{稅計稅依據、納稅時點等政策法規(guī)。
3.如需繳納個稅,是否有相關規(guī)定可以申請延期納稅?是否可以申請地方留存部分個稅返還?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回復時間:2021-02-24 17:30
回復內容: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擬進行股權轉讓的收入低于其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同時,根據67號公告第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將股權轉讓給其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67號公告第十四條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納稅人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的,應根據67號公告第二十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包括下列情形:(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三、目前針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和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等情形有分期繳納和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由于不同情況下所涉及政策較為復雜,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
四、地方留存部分個稅返還事項請向財政部門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履行分期納稅義務被追稅8000萬
案例:張某在2016年將所持有的X公司股權轉讓給上市企業(yè)Y公司,雙方約定,X公司在交易后3年內需達到約定業(yè)績目標,否則張某需要把取得的部分Y公司股份返還作為業(yè)績補償。在3年業(yè)績承諾期內,張某獲得的Y公司股份處于限售狀態(tài),將根據X公司承諾業(yè)績的實現情況解鎖,因此,張某在股權交易后,無法馬上在股票市場出售所獲得的Y公司股票。張某在2016年就股權轉讓所得分期納稅事項在稅局備案,計劃在五個納稅年度內分期繳納,其中2016-2019年計劃繳納金額為零元,2020年計劃全額繳納稅款。
2020年度繳稅備案到期,張某未按規(guī)定時限繳納稅款,其后申報繳納了5000多萬元稅款,與應當繳納的1億元稅款,相差一半,后經稅務機關檢查后補繳稅款及滯納金8000余萬元。
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交易過程中任何時點取得現金補價的,優(yōu)先用于繳納稅款。在2019年啟用的個稅APP中,納稅人也可以查詢其非貨幣性投資的個稅分期繳納情況。
由于非貨幣資產投資以取得股權轉讓時點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而非實際取得所得,因此如在重組時各方對交易股權估值過高或簽有對賭協議,極大可能導致最終實際所得與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確認的所得相差甚遠,無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因此,亟待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稅收政策進一步調整,交易各方在重組交易中估值也應回歸理性,避免吹牛也要上稅風險。
通過合伙企業(yè)減持股票,按經營所得35%被追繳個稅風險
案例: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稽查局公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合稅稽處[2021]122號),對合伙企業(yè)將其持有的標的公司4.95%股權作價1.66億元轉讓給上市公司,換得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待股票解禁后出售取得收入8.11億元,合伙企業(yè)按照20%稅率代扣個稅,后稽查局根據財稅〔2000〕91號,按照35%的稅率,向合伙企業(yè)追交自然人合伙人少繳的個人所得稅,并對合伙企業(yè)加收滯納金。在江蘇浩歐博生物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18日披露的《關于非經營資金占用事項自查及整改情況的報告》中披露,公司實控人陳濤轉讓其通過合伙企業(yè)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伙企業(yè)按照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21年7月,合伙企業(yè)接到稅務部門通知要求按35%稅率補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
(一)國稅總局明確,合伙企業(yè)股票轉讓所得比照生產經營所得納稅
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明確:檢查中發(fā)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fā)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yè),自行規(guī)定投資類合伙企業(yè)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F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合伙企業(yè)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按照合伙企業(yè)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yè)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地方政府的規(guī)定違背了《征管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應予以糾正。
(二)財稅【2021】年第41號要求對權益性投資合伙企業(yè)一律查賬